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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通过新环保条例 水源保护区禁止十行为

转载处:中国水网  日期:2009-04-08  作者:jsjs                                                   出自: 辰旼 阮 日期: 2009-4-8 浏览次数: 526

3月26日,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条例》涉及禁止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保护水源等方面。 在保护水源方面,《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二)使用燃油机动船;(三)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四)开山采石、采矿;(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八)向水体排放污水;(九)排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十)其他有可能污染饮用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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