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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污水处理厂排污不达标将对当地实行区域限批

转载处:中国水网  日期:2008-04-28                                                     出自: 辰旼 阮 日期: 2008-4-28 浏览次数: 709

4月14日消息,浙江省政府近日决定,切实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对污水处理厂排污不达标的,将对当地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新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投入运行1年内,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要确保达到设计能力的60%以上;投入运行3年以上的,要确保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现有污水处理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进行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对其规划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同时,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2010年前,全面完成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改造和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建设。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配套脱氮除磷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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