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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5月实施

转载处:中国水网  日期:2009-04-08  作者:jsjs                                                   出自: 辰旼 阮 日期: 2009-4-8 浏览次数: 453

3月31日消息,《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订)(下称《条例》)经过南昌市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近日又经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这部1997年出台的法规,曾在2005年进行过一次修正,此次是第二次修订。与前一版本的条例相比较,此次修订作了较大的修改,呈现出5大变化。 第一,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标准下调。新修订的《条例》规定:超计划用水30%以内、31%至50%、51%至100%、100%以上,对应的加价水费标准也作了下调:超出部分按照水价1倍、2倍、3倍、4倍缴纳。 第二,居民盗水量计算方法明确。《条例》第33条规定,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盗水量以单位流量乘以盗水时间确定。能确定单位时间用水量的,所盗水量按平均值乘以实际盗水时间计算;不能确定单位时间内用水量的,所盗水量按照其擅自安装的盗水表径或者管道口径最大流量乘以盗水时间计算。盗水天数以有证据证明的时间确定。每日盗水时间:用于基建用水的按12小时计算;用于特种行业用水的按8小时计算;用于工业、经营用水的按6小时计算;用于行政用水的按4小时计算;用于生活用水的按3小时计算。 第三,用户缴纳拖欠水费后6小时内应恢复供水。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水费,对超过规定期限30日未缴纳水费的用户,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将催款通知单送达到户。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单后15日内仍未缴纳水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需对该用户暂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对确无正当理由未缴纳水费的,应当作出准予暂时停止供水的决定。被暂时停止供水的用户缴纳全部拖欠水费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6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四,每月要向社会公布水质检测结果,二次供水设备半年至少消毒一次。《条例》第22条规定,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企业,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水质检测结果。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向业主公布水质检测结果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五,用户对水费有异议,供水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新修订的《条例》第28条规定,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表,按照结算水表计量数向用户计收水费,并及时向用户提供缴费通知单。用户对交纳水费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异议,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用户,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异议成立。 用户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答复仍有异议的,还可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后者要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书面告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及用户。 因水表发生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抄表的,应当通知用户并及时排除故障,并按照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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