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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修改城市供水条例 欠缴水费不再征收滞纳金
转载处:中国水网 日期:2009-04-08 作者:jsjs
出自:
辰旼 阮
日期:
2009-4-8
浏览次数:
500
由于个别条款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3月26日,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对《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修改。 据介绍,该条例第19条第1款中关于“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未缴纳水费的,自第16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60日仍未缴纳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单位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停止供水”的规定,与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该办法在2004年修订中已将相关规定删去。为此,该条款修改为“无正当理由连续60日未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停止供水。”同时,将第2款中“被停止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了足额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改为“被停止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了足额水费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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