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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获批
转载处:中国水网 日期:2009-04-08 作者:jsjs
出自:
辰旼 阮
日期:
2009-4-8
浏览次数:
407
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获悉,《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NO:SC11234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日通过。《条例》将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和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污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制定分流分治的改造规划并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条例》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稳定可靠、经济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对于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条例》指出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或其他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或补偿。 《条例》还明确,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户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此外,《条例》规定,取得计量认证资格的城市排水水质监测职能机构需定期对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水质进行监测,出具监测报告且不得向排水户收取费用,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结果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污水处理企业而言,必须对进水和出水水质进行抽样检验,出具水质检测报告并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每月必须向社会发布这些报告。 《条例》还规定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其具体征收标准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审批。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后要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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